原标题:黑龙江抚远市人民检察院为鲟鳇鱼维权
东北网7月8日讯(魏巍 记者 佘雨桐)近日,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杀贩卖野生鲟鳇鱼案件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该院公益诉讼“为鲟鳇鱼维权”的第2起案件。
庭审现场。
公诉现场。
公安机关将这起案件于2020年5月13日向抚远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上午,王某某、刘某某和程某某在黑龙江抚远水域九龙滩附近江面猎捕一条重达140斤的鳇鱼,于13时左右将该鱼以每斤55元的价格出售给鲍某某,所得共计7900元人民币。当日王某某等3人被群众举报,次日鲍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经司法鉴定,这条雄性达氏鳇鱼刚刚成年,年龄在18--20岁之间,按照基准价值标准计算,价值在25000元左右。
“为谋私利损害公益,顶风作案难逃法网!”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言辞恳切、掷地有声。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猎捕、杀害、贩卖珍贵的野生鲟鳇鱼,不仅对这一濒危物种造成伤害,更对黑龙江流域水体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自2019年以来,抚远检察机关就开展了打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对渔业生产、鱼品市场、渔具市场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执法行为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并且2019年已经有一起相似的案件,3名被告受到法律的严惩。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天这起案件的再次发生,显得更加令人痛心和气愤。检方要求4名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日后通过增殖放流鲟鳇鱼苗,为补偿受损水体生态环境出一份力。同时也希望通过这起案件,使从事渔业生产、销售人员和广大消费者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共同为维护黑龙江水生态环境尽到社会责任,为子孙后代留下珍贵财富。
王某某等4人当庭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处罚。公诉人从案件事实和王某某等4人到案以来的一贯表现综合考量,提出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
7月3日,抚远法院对王某某等4人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鲍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了250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魏巍 佘雨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