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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留住“乡愁”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10-06 07:20:24人气:

原标题:立法留住“乡愁”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6日讯(记者 陈淋)四川上千个保存较好、富有地方或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将迎来地方立法的保护。为防范我省传统村落遭到破坏、无序开发,避免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文化遗憾”,立法保护和科学发展传统村落,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共有六章五十条。从认定与规划、保护与监督、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我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保护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久远,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为传统村落建档 建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保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资源的普查登记,全面掌握传统村落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保护现状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基础档案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开展详细调查,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保护条例》还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促进传统村落工作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应用。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建档工作。系统研究传统村落历史脉络、空间分布、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健全完善“一村一档”,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村申报为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同时,开展传统民居挂牌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四川古民居保护名录”和档案数据库,对古民居实施挂牌保护。

率先将分级保护制度写入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保护条例》建立省市县分级认定、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名录保护制度,规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制定的内容和程序,率先将分级保护制度写入条例。

根据《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送审前,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四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保护条例》规定,四川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兼顾经济发展需求,与村规划年限一致,并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

在传统村落的保护中,《保护条例》规定: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传统村落的保护重点包括村落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文化等。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改造、拆除。

《保护条例》明确: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组织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明确传统村落动态监测和警示退出制度

在监督机制上,《保护条例》按照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动态监测原则,明确整体保护要求,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原址居住,促进活态传承;细化建档挂牌、建设管理、风貌控制、维护修缮、文化传承、防灾消防等具体保护措施及禁止行为;明确了传统村落动态监测和警示退出制度。

《保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编制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技术指南,并对列入中国和四川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保护条例》还提出建立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名录机制。已公布列入四川名录的传统村落,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限期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村落,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破坏传统建筑及其风貌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保护条例》完善了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的保障机制。明确按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予以扶持,对传统技艺传承给予补助;在基础设施、发展用地、村民收益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发展传统村落集体经济,扶持乡村旅游,鼓励开展文创展示及传统文化活动;加强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及宣传教育;针对破坏传统建筑及其风貌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保护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建筑风貌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迁建、改建、扩建传统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卸传统建筑的构件或者破坏传统建筑的整体风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陈淋)

责任编辑: 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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